(一)若仅食品存在问题,保留好购买食品的票据、吃到的玻璃以及剩余食品等证据,先与商家协商退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
(二)若因吃到玻璃身体受损,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向商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含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误工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按规定索赔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