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持续侵权案件,原告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比如在商标侵权案中,可收集被告持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证明侵权行为;通过财务报表、销售数据变化等证明自身损失;再结合市场分析等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联系。
(二)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持续侵权案件,如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要积极准备证据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可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生产流程记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