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若有财物被盗情况,先判断被盗财物价值,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
(二)若被盗财物价值未达标准,但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同样要向公安机关说明详细情况,保留相关证据。
(三)若对当地关于盗窃数额的具体立案标准不清楚,可咨询当地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