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特定权利。一般保证需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为保证人提供了一定保障,避免在债务人尚有履行能力时就被要求担责。
(2)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先诉抗辩权的核心,即先让债务人承担主要责任。
(3)不过,存在法定情形时先诉抗辩权会受限。像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以及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等情况。
提醒:
一般保证人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要注意法定受限情形。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