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人身损害需提起诉讼,要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进行,避免超过普通诉讼时效。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可考虑是否有特殊情况,若有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出现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原因消除后还有六个月时效。
(四)为防止时效经过,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促使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