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若对方拒绝,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提供未共同生活或生活困难的证据。
(三)若涉及法院判决,要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提供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相关证据,以便法院综合判断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