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盗窃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若存在立功表现,像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可向司法机关反映,这对量刑有积极作用。
(三)若嫌疑人属于坦白情形,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盗窃十万现金的犯罪事实。
(四)若嫌疑人属于累犯,司法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此时嫌疑人要积极配合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