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恶意索要违约金情况,若对方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保留好通知凭证。
(二)若与对方能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准备好相关证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后,对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根据情况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可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