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质押合同时,要确保当事人都进行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且要求签订确认书,就及时签订确认书,保障合同生效。
(二)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使没采用书面形式,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会成立生效,要注意保留履行义务和对方接受的相关证据。
(三)涉及以汇票、本票等有权利凭证的出质,要及时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以及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的,要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