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况,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虐待行为的医院诊断证明、长期不管孩子的证人证言等。
(二)收集好证据后,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详细说明情况。
(三)在法院审理期间,配合法院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