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明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很全面且实用。为进一步完善,补充以下注意事项:
(一)书面声明要确保内容清晰无歧义,避免后续因表述问题产生纠纷。
(二)办理公证时,需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提高办理效率。
(三)视听资料要保证画面和声音清晰,能完整反映子女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同时妥善保存原始载体。
(四)证人证言方面,要选择无利害关系且能如实作证的证人,证言最好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证人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