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且对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对方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愿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三种情形下,可主张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情况好转有能力时应恢复给付。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主张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且对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这两种情况是基于一方客观上确实没有支付能力。而对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时,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适当减少或免除,不过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时,生父或生母仍需继续支付。需强调的是,这种减少或免除是暂时的,当情况改善有能力支付时,就应当恢复给付。如果大家在抚养费支付问题上遇到类似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