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仍想离婚,需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历冷静期及后续领取离婚证的程序。
(二)若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坚持,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