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保护出版书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无需担心时间限制,这些权利永久受保护。
(二)对于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及财产权利,要关注作者去世时间,在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行使相关权利。若为合作作品,则关注最后死亡作者的去世时间。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视听作品,需在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前主张权利,且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要发表,否则不再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