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抚养子女并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沟通,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探视权行使问题。
(二)若沟通无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时,要准备好证明对方不协助行使探视权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当子女不愿见探视方时,要平复心态,调整探视方式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