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质层面,提供稳定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证明自己有经济能力负担女儿生活和学习费用;展示合适的居住环境,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确保女儿有稳定居所。
(二)精神层面,整理能体现日常陪伴女儿的证据,例如照片、视频、学校活动记录等;记录与女儿的情感交流对话,证明注重女儿精神需求。
(三)若女儿已满八周岁,可让女儿用书面或其他方式表达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四)证明自身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可让社区、单位出具品行证明材料。
(五)收集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如对方病历证明其患有严重疾病,报警记录证明其有虐待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