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看驳回通知书:认真查看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明确驳回原因。若因近似商标被驳回,修改完善商标,突出特色以降低近似度后重新申请。
(二)申请复审: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针对驳回理由展开充分阐述与辩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提供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以此证明商标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争取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