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数额时,优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可通过统计销售量减少、利润降低等数据来确定。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比如统计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利润。
(三)当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确定时,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基础上,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赔偿数额要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六)若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