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洗钱的过程、涉及人员、资金流向等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二)主动退缴获利的两万元,表明悔罪态度,这在量刑时会被司法机关考虑。
(三)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在洗钱犯罪中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的证据,比如自己只是受他人指使实施了部分辅助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