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准备与法庭调查:书记员要确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件名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之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当事人进行陈述,法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场证人的证言,展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二)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按顺序发言,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观点并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各方的最后意见。
(三)调解与判决:若法庭觉得可以调解,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就制作调解书,调解失败则及时作出判决。
(四)宣判: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