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办理流程进行操作,在申请阶段,夫妻双方务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避免因材料不齐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二)在冷静期内,双方要认真思考离婚决定,若任何一方反悔,可及时撤回申请。同时要注意冷静期的时间限制,避免错过撤回或申请发证的时机。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确保双方都能按时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