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维护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健康权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尽早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与对方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调解等。
(二)留意特殊情况:若权利受损害已接近二十年,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应对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待障碍消除后注意剩余六个月的时效期限。
(四)利用时效中断: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