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原告债权债务关系适用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且无中止、中断、延长情形时,原告应尽力寻找是否存在被忽略的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事由的证据,比如曾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书面记录等。
(二)若案件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原告可向法院明确指出该情况,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说明。
(三)当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原告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的证据,像双方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催款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