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的情况,双方可正常结束委托代理关系,无需额外手续,但建议做好交接工作。
(二)当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依法赔偿。
(三)若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应及时寻找新的代理人处理事务。
(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相关人员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如结算费用等。
(五)被代理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且终止时,要按照规定完成委托事务的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