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确定归属。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合作或委托开发按约定确定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一般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
(三)以专利申请文件记载为准,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归属,避免纠纷。
(四)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