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确切知道诈骗行为性质,包括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能直接表明其明确知晓行为性质的证据。
(二)在认定应当知道时,要综合多方面情况。调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既往经历,查看是否有类似诈骗处理记录;审查行为方式,是否存在使用虚假身份、隐蔽通讯工具、异常资金流转等逃避监管的情况;核算获利情况,判断报酬是否远超正常业务;分析行为人与其他诈骗人员的关系和交流内容,看有无暗示、默契配合等。
(三)对于可能涉事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可疑的行为方式,获取合理报酬,不与有诈骗嫌疑的人员密切配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综合判断,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分析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