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收受彩礼方遇到给付方要求退还彩礼,先判断是否存在法定退还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
(二)若不存在法定退还情形,如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等,收受彩礼方可以拒绝退还。
(三)若给付方起诉要求退还彩礼,收受彩礼方应积极收集证明不存在法定退还情形的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彩礼使用情况的证据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