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团伙盗窃超50万且已退赃,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在团伙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
(二)可以收集自身在团伙中作用较小的证据,如参与次数少、未直接实施关键盗窃行为等。
(三)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