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争取从轻情节。比如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所盗窃的财物,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审查各种情节,对于有自首、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量刑;对于累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