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符合条件子女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家属应准备好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等相关材料,向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申请,按职工本人工资30%每月领取。
(二)若工伤职工未死亡仅为二级伤残,职工要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凭借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及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等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