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现自己帮人办银行卡用于诈骗,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因他人胁迫而帮办银行卡实施诈骗,要及时保留被胁迫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在司法程序中可作为减轻罪责的依据。
(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和所知情况,协助追赃挽损,这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