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符合基本传销模式。查看是否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让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且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二)统计人员数量和层级。确认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是否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三)确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