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纠纷仲裁流程包含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和裁决三个主要阶段。申请与受理时,纠纷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在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向双方送达相关文件。
2.仲裁庭组成方面,双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指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阶段,仲裁通常开庭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仲裁庭可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作出裁决,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仔细研究仲裁协议,确保符合规定;选定仲裁员时要综合考虑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开庭时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