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首付为个人财产支付的材料,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可要求获得房屋一方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不管登记情况如何,要保留好各自的出资证据,如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以证明按出资比例共有房屋。
(三)一方婚前付首付登记在对方名下,若结婚,该情况较难改变房屋归对方个人财产的认定;若未结婚,出资方应及时收集出资证据主张返还出资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