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若孩子父母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大伯二伯应尊重父母的抚养权,不进行争抢。
(二)当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若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顺序监护人愿意且有能力监护,大伯二伯可配合相关监护安排。
(三)若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法定顺序监护人都不合适,大伯二伯可收集自身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