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保险诈骗行为的违法性,杜绝故意实施法定的诈骗行为,如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事故原因等。
(二)在进行保险活动时,要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
(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防止因单位行为导致保险诈骗达到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