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面临未交起诉费情况,要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尽快交纳。若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司法救助,避免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若想主动撤诉,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法院裁定。
(三)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收到传票后要按时出庭,避免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