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后应严格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若违反规定,要做好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准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具结悔过,按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三)若被监视居住或逮捕,要配合司法机关安排,等待案件进一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