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要充分沟通并做好决定,在冷静期内保持理性,避免冲动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的30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选择诉讼离婚,要了解适用程序。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争取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证据和信息,以加快审理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