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超范围调价处理条款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是遵循契约精神的体现。
(二)合同无相关约定,双方积极进行协商,通过沟通重新确定价格或调价方式,并达成补充协议,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一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价格。公平原则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若价格变动显失公平,法院或仲裁机构会进行调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受不利影响方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