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担责,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由监护人补。在教育机构受损害,机构未尽职责担责,受第三人损害由第三人担责,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保障受害者权益,若监护人尽力履行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体现责任与财产的关联,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在学校等教育机构,若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致学生受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受第三人损害,第三人担责,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则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