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与前夫沟通,清晰表明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要求其停止不当教导,配合行使探望权,通过和平协商解决问题。
(二)若沟通无效,收集前夫教导孩子不与自己来往的证据,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正常探望孩子。
(三)若法院判决后前夫仍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手段保障探望权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