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会员费的方与餐饮合作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况判断:
- 若为正常商业合作则合法:如果收会员费的一方是网络交易平台等合法经营主体,与餐饮商家合作,为餐饮商家提供推广、引流、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向商家收取会员费,且收费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保障了商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那么这种收费是合理的商业行为,属于合法范畴。
- 若存在强制收费等情形则违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收取会费,不得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加收费用等。如果收会员费的方是行业协会商会,却违反上述规定,强制餐饮企业缴纳会员费,或存在重复收费、收费不公示等情况,则属于违法行为。
- 若涉及传销模式则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如果收会员费的一方要求餐饮商家以交纳会员费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然后通过发展其他商家加入,以发展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传销,是违法的。
- 若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则违法:根据《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果收会员费的一方与餐饮合作时,存在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此外,若收会员费一方在收取费用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存在“霸王条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民事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