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需严格遵守活动范围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积极配合调查。
(四)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