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看守所应规范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并完整准确报送相关材料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二)医院组织的医疗鉴定小组要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全面细致地检查诊断罪犯。
(三)鉴定小组综合分析各项资料,客观准确地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四)监狱、看守所依据鉴定意见认真审核,符合条件及时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