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应准备好起诉状和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证据可以是能证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的材料。
(二)在法院调解环节,男方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夫妻感情状况。若调解无效且存在法定感情破裂情形,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三)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男方可与女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