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若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
(三)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但约定价值不公允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先协商变更价值条款,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由法院按公平原则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