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标准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各地标准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经济和治安状况确定。
(二)若存在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多次敲诈勒索情形,无论数额多少,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