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经营性车辆,在发生车祸后,应及时收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比如运输合同、运营记录等,以此证明合理的停运损失。
(二)非经营性车辆在无法继续使用时,要保留好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凭证,像租车合同、打车发票等。
(三)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确保所主张的损失是合理且可预见的,并且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准备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