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若父母缺乏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也要对无力被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尽扶养义务。
(二)对于年老父母赡养问题,缺乏赡养能力的子女可和有能力的兄弟姐妹协商,让其他兄弟姐妹承担主要赡养责任,自己在精神方面多关心老人;还能和老人及其他亲属一起商量,申请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